丰城市兴丰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丰城市农村人居环境投资有限公司(招商方)委托,对丰城市铁路镇红星矿区砂岩矿开发运营一体化服务招商项目进行公开招商,欢迎具备条件的投资商参加响应。本项目实行纸质版响应。
1.项目概况和招商范围1.1项目概况:江西省丰城市红星矿区建筑用砂岩矿位于江西省丰城市城区180°方位,地处红星村詹家坪,属丰城市铁路镇红星村行政村管辖,矿区东侧1.2km有 G6011 南韶高速通过,矿区西侧1.5km有省道S216通过,矿区范围内有简易公路与S216相通,可采储量2153.87万吨,设计年开采量150万吨,开采年限15年;
合作期限:暂定16年(含建设期1年),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到期或资源开采结束、完成生态修复时间为准。
1.2招商范围:引入一名综合性投资服务商,为丰城市红星矿区建筑用砂岩矿开发运营提供一体化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招商内容和所涉及到的费用:
(1)项目建设。包括但不限于矿区、头破区、加工区、运输道路、进矿道路、生产线的建设和费用;设备采购、安装、办公区建设及装修等费用;通水、通电、通路等内容和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等建设内容和费用。矿山勘察、设计由招商方负责完成,成交投资商配合。
(2)矿山开采。包括但不限于表土剥离、采矿、爆破、边坡治理、矿山修复、绿色矿山建设(其中包括资源高效利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科技创新与智能化、企业管理与社区和谐。)等内容和费用。
(3)骨料加工。包括但不限于砂石骨料加工、设备运行维护、加工中生产材料使用等工作内容和费用。
(4)产品销售。以招商方为主体进行销售,石料产品销售收入进入招商方指定的账户。成交投资商负责具体销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的商议、销售区域的划定、制定销售策略、销售方案以及销售回款等工作,其中,各品质的骨料砂石等的售价由招商方依据丰城市周边县市(樟树、乐安、新干等)市场均价制定,并随行情变化浮动,招商方自有工程所用骨料,同等价格下优先招商方。
1.3建设标准:
(1)普通碎石质量达到《建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11)质量及检验方法Ⅲ级标准为普通骨料碎石,达到Ⅲ级标准为精品骨料碎石;机制砂质量达到《建设用砂》(GB14684-2011)质量及检验方法Ⅲ级标准为普通机制砂,达到Ⅲ级标准为精品机制砂。并满足《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G/TF20-2015)规定的相关要求,如有最新文件,则按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2)建设按照自然资源部《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6-2018)和2020年8月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标准》(DB36/T1275-2020)建设,投产后1年内必须通过绿色矿山认证。
(3)设计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质量标准符合行业规范要求,且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设计成果通过招商方和相关部门的批准;采购、施工、生产的质量达到合格要求。
(4)成交投资商的设备采购、施工、信息化建设、维养和升级改造等应向招商方书面备案后方可实施。
(5)项目投产后,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增加的建设、设备以及已有设备改造升级等相关投资都包含在本次招商范围内,由成交投资商自行负责承担有关费用。
(6)所有建设标准和内容等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要求。
1.4工期要求:
合同签订之日起360日历天内完成全部工程建设(因土地、林地等招商方原因造成影响的,工期顺延),建成后1个月内试生产、3个月内达产。
2.投资商基本资格要求2.1投资商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不得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参加响应的情形。。
2.2投资商财务状况良好,需提供近3年度(2021年、2022年、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状况表(如投资商为联合体,联合体成员都应提供,成立不满三年的联合体成员可据实提供)。
2.3投资商须同时具备:
(1)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2)营业性爆破二级及以上资质;
2.4投资商正在承接的矿山项目或2019年1月1日以来承接过一项已完工的产量150万吨/年及以上矿山开挖或砂石加工承包或矿山采掘项目工程业绩(结算证明或合同或中标(成交)通知书或用户证明等业绩资料;若为自营项目,则提供采矿许可证、结算证明等业绩资料),并在人员、设备、资金、技术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2.5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提供中国安全生产网网站(http://www.aqsc.cn/anjian/tongbao.html)查询截图(如投资商为联合体,联合体成员都应提供)。
2.6投资商报名时需缴纳50万元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或转账),并提供相关证明(在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按原资金渠道退还,不计利息)。
2.7投资商(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全体成员)如有以下行为的,招商方将拒绝其参加本项目的响应,如已成交的,取消其成交资格。
(1)投资商(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全体成员)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资商,在国家、省、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资商,均不得参加本项目招商活动。
(2)与招商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商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招商活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商项目响应。
2.8本次招商接受联合体响应。联合体响应的,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同时应满足:联合体不超过3家单位。
3有关约定
3.1 成交投资商需负责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矿山开采、骨料加工、产品销售等,成交投资商对本项目建设的资金投入应不低于5000万元,固定设施的投资部分建成后须报招商方,并由招商方及有关单位聘请第三方审计验收通过。
3.2 成交投资商须在成交后7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之前,从银行基本户将1500万元投资保证金汇入招商方指定账户,合同方可生效。投资保证金中1000万元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期退回,项目建设进度至25%,退回保证金250万元,项目建设进度至50%,保证金再退回250万元,项目建设至75%,再退回250万元,项目建设完成后,保证金退回至1000万元,不计利息;剩余500万元由成交投资商开具见索即付保函的方式,作为运营期保证,在开采结束并完成矿山修复验收、合同期满后一次性退还。
3.3成交投资商不得以招商方名义进行融资、抵押、担保、借款等金融活动。
3.4成交投资商投入的生产线设备须为2023年1月1日以后出厂的新设备,做到封闭生产加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3.5成交投资商应按要求安装信息化生产、加工、销售系统,并接入招商方信息化系统,接受招商方监管检测。
3.6招商方协调处理头破区、进矿道路和弃土场等范围所涉及的土地、山权、林权等相关征地、报批和流转使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政策规定费用。
3.7招商方负责监管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环保、生态修复、质量、数量等工作,并派驻相关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进行监管,该部分人员工资由招商方自行负责;成交投资商对项目施工、开采、爆破、安全、环保等环节负主要责任。
3.8招商方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资源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由招商方承担,其余项目建设、开采、加工、生产等环节的所有税费由成交投资商自行承担,双方各自开具相应税金的发票,并依法依规完成税金缴纳。
3.9矿产资源开采运营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成交投资商应充分了解本项目和行业发展趋势等,作出科学的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评估投资风险。成交投资商在矿山生产、开发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投资风险、采矿风险及安全风险等,均由成交投资商承担。招商文件所表述的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资源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并不保证开采矿种品位和资源量变化。对此,招商方均不承担责任。
3.10成交投资商负责采购的设备、器械等生产物料归成交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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